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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户外招牌新规下月施行 五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

来源:成都忠国梦广告有限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15-01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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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人民网重庆12月25日电 (陈琦) 城市中户外广告铺天盖地,随处可见,它不仅是市容市貌的门面,也和每个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。记者从重庆市市政委了解到,《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》已通过重庆市政府批准,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《管理办法》要求,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将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届时,对违反《办法》的经营性单位,最高可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办法对户外招牌的定义是: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,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、标志的牌匾、灯箱、霓虹灯、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。其内容不得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的广告内容。

在重庆街头,带有明显广告信息的小商户招牌几乎随处可见。办法十七条明确提出,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。重庆市市政委广告处处长魏渊举例说道,招牌上含有电话号码、二维码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的都不能出现在招牌上。作为户外广告管理,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“户外广告设置证”。

设置户外招牌时原则上实行一个店一块招牌、一个单位一块招牌,但对于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、单位、小区可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户外招牌;同一经营者的连续门面,也可在在各门面设置户外招牌。

    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如有违反上述规定,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五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

1、影响建筑物采光、通风、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,对相邻居民造成光污染,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;

2、对水、电、气管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或者影响正常使用;

3、占用人行道、公共绿地、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或者在无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;

4、在违法建筑上设置;

5、其他影响市容的情形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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